酒店来了吃“霸王餐”的顾客,幸好一段电话录音助其挽回了经济损失,日前,龙岩漳平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陈某国(化名)向酒店支付餐费人民币18744元。
2012年11月1日晚,陈某国在龙岩某酒店办孩子满月宴。次日双方结算,被告陈某国在营业账单上以陈某康(化名)的名字签字,确认用餐费为人民币18744元。
结算后,酒店多次催讨,陈某国却不予支付所欠餐费,无奈之下,2013年10月,酒店将陈某国告到了法院。由于账单上签发的名字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不一,经法官到派出所调查取证,账单上签发的名字“陈某康”也不是被告陈某国的曾用名,因此如何证明这两个不同的名字属同一个人就成了打赢这场官司的关键。
后来酒店方在律师的建议下,通过录音电话与陈某国取得联系,陈某国承认陈某康也是自己,确实有在酒店消费。正是凭借着这段录音,酒店成功地挽回了经济损失,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