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建安
报刊在“3·15”当天,公布省工商局首次认定的50条“霸王条款”,快哉人心!公布的这批条款,全与民生消费息息相关,相信不少消费者都被这些条款“坑”过。这般公开点其名、示其款,既是提醒消费者,也是警戒经营者。期望借“3·15”维权之势,实打实地处罚一批长期利用如此“霸王条款”的违法经营者,并公布之,则更大快人心矣!
遭受这批霸王条款所坑的事例可以随手掂来。有一个十分典型的案例为证:去年8月消费者周某曾向广州市消委会投诉:4889元参加广东中旅游韩国,岂料变成韩国购物游——因为周某等21名游客遭遇广东中旅以“我司可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对行程进行调整”这一霸王条款坑害,行程被导游随意乱调,导致游客曝晒晕倒、受伤。据周某反映,回国后,先后向多个部门投诉和申诉,认为这一条款是“霸王条款”,要求对中旅这一条款进行查处,但经过5个多月的投诉和申诉,去年12月底,有关部门竟然答复周某:广东中旅这一条款不是霸王条款,因此不予查处。
何为“霸王条款”?事实上,此名称在我国各部法律、有关法规条文中都无法查到。正如几年前全社会关于“后悔权”名称的讨论,此类名称都并未由我国司法部门确认为法律概念和定义,而是中消协等组织对经营者一方利用不公平、不合理、免除其自身违约责任、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的格式条款所给予的代名词。
遗憾的是,目前这一已广为社会各界所熟知的准法律名称、各行各业已有不少经营者自定并借以损人利己的不公平的格式条款(霸王条款)现象,司法界一直未予以统一和权威的法律解释和定义。以至于造成行政执法部门、法院乃至消费者和经营者等对此类格式条款莫衷一是,自说自话,“公”说是也,“婆”说非也。如上述案例中,广东中旅那条有关部门不认定为“霸王条款”、现在由省工商局认定为”霸王条款”(见旅游行业霸王条款3),如此这般,并非独例!
省工商局首次认定的一批霸王条款,希望早日公布首次查处一批违规商家,也希望司法界公布法律定义或司法解释的“霸王条款”,如此,不断提示、警示、明示并查处,直至没有霸王条款生存的空间和土壤,岂不更为快哉! |